捐助章程

Charity Bazaar

財團法⼈立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會捐助章程

84 年 6 月 20 日第⼀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6 月 26 日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9 月 21 日第 7 屆第 5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2 月 28 日第 8 屆第 1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2 月 24 日第 8 屆第 10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01 月 29 日第 10 屆第 1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 ⼀ 章 總則

第 ⼀ 條: 本財團法⼈係依財團法⼈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立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中⼭區建國北路⼆段 33 號 5 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 ⼆ 章 目的及事業

第 三 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

辦理下列業務:

⼀、辦理老⼈福利事業。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

三、辦理身⼼障礙福利事業及聽障者⼿語相關服務。

四、補(捐)助醫療及⽂教費用。

五、獎助或捐贈清寒助學費用。

六、接受政府委辦事業。

七、辦理志願服務及推廣事業。

⼋、辦理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社會福利事務。

第 三 章 基⾦管理

第 四 條: 本會係由財團法⼈台南市私立立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會改隷為全國性基⾦會,原始設立基⾦係由張清務先⽣等捐助成立,捐助⾦額為現⾦新臺幣柒佰萬元整,經提撥增列,設立基⾦合計為現⾦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整。前項基⾦得由捐助⼈或其他個⼈、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 四 章 董 事

第 五 條: 本會置董事七⼈,第⼀屆董事由創設⼈遴聘社會賢達熱⼼社會福利1⼈⼠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公益⼈⼠共同提名選聘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數三分之⼀;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數五分之四。董事總⼈數五分之⼀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作經驗。

第 六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有下列情事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執⾏未畢、執⾏完畢或赦免後未滿⼆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執⾏未畢、執⾏完畢或赦免後未滿⼆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董事長、董事如有前⼆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 七 條: 本會置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綜理本會全盤業務,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法⼈。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時,由董事互推⼀⼈代理之。

第 ⼋ 條: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辦理之。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辦理之。

第 九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五 章 會 議

第 ⼗ 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之決議(⼀)普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惟下列重要事項(⼆)特別決議:應有董事三分之⼆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之。

⼀、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基⾦之動用。

三、以基⾦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 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為主席。

第 ⼗⼆ 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董事以代理⼀⼈為限,且代理⼈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數三分之⼀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召集之。

第 六 章 會務及職員

第 ⼗三 條: 本會置執⾏長⼀⼈,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三⼈,由執⾏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 ⼗四 條: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或職務應予解除其職,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 自每年⼀月⼀日起⾄⼗⼆月三⼗⼀日⽌。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年度開始後⼀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風險國家或地區時 , 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年度⼯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前項會計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 ⼗七 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三千萬元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以外之捐助基⾦,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動支。

第 ⼗⼋ 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或非⾦融機構。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法,以下列⽅式為之:

⼀、存放⾦融機構。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儲蓄券、⾦融債券、可轉讓之銀⾏定期存單、銀⾏承兌匯票、銀⾏或票券⾦融公司保證發⾏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九條: 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自治團體。

第 七 章 附 則

第⼆⼗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ㄧ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修正時亦同。

本網站使用 cookie 及相關技術分析來改善使用者體驗隱私條款 關閉

GoTop